出口化肥申报要求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出口化肥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的规定,化肥纳入法检目录后申报要求如下(部分):
出口化肥检验内容有哪些?
海关对出口化肥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对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出口化肥,需按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的要求办理出口,对于属于危险货物的出口件装化肥,还应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例如:硝酸钾,俗称火硝或土硝,是制造矿山火药、引火线、爆竹等的原料。在农业上,硝酸钾是一种氮钾复合肥,具有高溶解性,其有效成分氮和钾均能迅速被作物吸收。硝酸钾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联合国编号1486,危险货物类别为5.1氧化性物质,建议包装类别III。出口硝酸钾,除了一般化肥检验项目外,还需向海关申请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