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要求
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相关要求如下: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检验要求:
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使用)
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范、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使用)
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进口危险化学品前,进口企业应了解国内涉及相关进口商品的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要求,避免因为涉及安、卫、环等重大问题导致退运、处罚等后果。出口危险化学品前,除需满足我国强制性要求外,还需要确保符合国际公约、国际规范等以及出口目的国和地区的技术标准及规范。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还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应符合以下检验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标记和运输警示标签应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的要求一致。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标记和运输警示标签应与相应运输方式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一致。
申报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和包装使用状况与其要求的包装类别和使用情况一致。
散装危险化学品不实施危险货物包装及危险公示标签检查。
包装应完整,不允许有损毁、残损、残留物、污染或渗漏,危险化学品不得撒漏在容器外表面。
包装标记应与申报一致,不能存在伪造、变造问题。标记应耐久牢固易辨认,不能使用诸如打印纸张贴、记号笔书写、涂改标记等方式。
包装上标注的包装类别应等于或高于盛装的危险化学品要求的包装类别;不能出现超出包装使用条件装运危险货物,如过量充灌、超出最大载荷、最大堆码重量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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