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9年第127号公告“两步申报”试点已公布(详情: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现整理如下核心要点,供有意参与两步申报试点的企业提前做准备。单一窗口两步申报实操图提前预览,以及报关企业如何统计哪些客户需要进行第二次完整申报。
a. 试点时间:2019年8月24日(周六)起。
b. 适用模式:进口。
c. 试点海关:
(一)满洲里海关隶属十八里海关;
(二)杭州海关隶属钱江海关驻下沙办事处、舟山海关;
(三)宁波海关隶属梅山海关;
(四)青岛海关隶属烟台海关驻港口办事处、驻机场办事处;
(五)深圳海关隶属深圳湾海关、蛇口海关;
(六)黄埔海关隶属新港海关、穗东海关。
d. 试点条件:
(一)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一般信用及以上的;
(二)经由试点海关实际进境货物的;
(三)涉及的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核查的。
大白话解析:出口货物不参与;转关业务不参与;失信企业不可参与;对应税货物,企业要提前向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收担保备案申请方可参与两步申报;软件进口等无实际货物进境的不可参与;不经过上述指定试点关区进境货物的不可参与;所涉监管证件未联网的不可参与(后文以附联网证件清单)。
1. 两步申报操作页面
单一窗口——>货物申报(中央标准应用)——>两步申报——>进口报关单(两步申报)。
需先选择是否涉证、是否涉检、是否涉税之后,再进入两步申报页面(具体以实际操作显示为准)。
2. 两步申报模式下,不涉证、不涉检、不应税货物的概要申报项,货物商品编码只需填报 HS 前6位。
选择不涉检模式时,
商品编码项会提示只需输入6位
3. 两步申报:涉证、涉检、涉税申报。
4. 两步申报备录功能:备录页面用于保存企业完整申报数据。
5. 报关行或货代最关心的,如何记录/查询哪些报关单需要进行第二次申报呢?
单一窗口两步申报中,提供了“概要申报数据查询”功能,根据带有底色的数据项可进行完整申报操作,见下图。
支持收发货人海关十位编码、报关单号、备案清单、提运单号、申报时间等查询参数。(在此建议单一窗口工程组能增加导出Excel功能)
一、“两步申报”内容
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
(一)对应税货物,企业需提前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收担保备案申请;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
(二)第一步概要申报。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检验或检疫(是否属法检目录内商品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检验或检疫的商品)、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不属于禁限管制且不属于依法需检验或检疫的,申报9个项目,并确认涉及物流的2个项目,应税的须选择符合要求的担保备案编号;属于禁限管制的需增加申报2个项目;依法需检验或检疫的需增加申报5个项目(详见后文附件1)。
(三)第二步完整申报。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完成完整申报,办理缴纳税款等其他通关手续。税款缴库后,企业担保额度自动恢复。如概要申报时选择不需要缴纳税款,完整申报时经确认为需要缴纳税款的,企业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加工贸易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及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申报在使用金关二期系统开展“两步申报”时,第一步概要申报环节不使用保税核注清单,第二步完整申报环节报关单按原有模式,由保税核注清单生成。
(五)报关单申报项目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执行。
(六)启动“两步申报”试点同时保留现有申报模式,企业可自行选择上述二种模式之一进行申报。
二、试点海关范围
(一)满洲里海关隶属十八里海关;
(二)杭州海关隶属钱江海关驻下沙办事处、舟山海关;
(三)宁波海关隶属梅山海关;
(四)青岛海关隶属烟台海关驻港口办事处、驻机场办事处;
(五)深圳海关隶属深圳湾海关、蛇口海关;
(六)黄埔海关隶属新港海关、穗东海关。
三、“两步申报”试点条件
试点期间,适用“两步申报”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是一般信用及以上的;
注:企业信用等级查询网址及使用演示见下图:
http://credit.customs.gov.cn/
(二)经由试点海关实际进境货物的;
(三)涉及的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核查的
转关业务暂不适用“两步申报”模式。
本公告自2019年8月24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31日
附件1
概要申报项目
一、概要申报项目
境内收发货人、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提运单号、监管方式、商品编号(6位)、商品名称、数量及单位、总价、原产国(地区)。
其中,商品编号(6位)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编码的前6位;数量及单位填报成交数量、成交计量单位;总价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和币制,如果无法确定实际成交商品总价格则填报预估总价格。其他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写。
二、货物物流项目
毛重、集装箱号。
三、属于禁限管理需增加的申报项目
许可证号/随附证件代码及随附证件编号、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
四、属于依法需要检验或检疫需增加的申报项目
产品资质(产品许可/审批/备案)、商品编号(10位)+检验检疫名称、货物属性、用途、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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