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物品 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本监管方式代码“1300”,简称“修理物品”。
本监管方式适用
1.各类进出境维修的货物以及修理物品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2.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的特殊区域内企业,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
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1.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管理的进境修理物品业务。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进出境维修,分别适用来料料件退换(03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料件退换(07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3.对于从境外有偿借用用于替换飞机损坏件的部分(简称替换件),按照租赁贸易方式进行监管;对于无偿从境外借用的替换件,经直属海关审批同意后,按照暂时进境货物进行监管。
4.上述特殊海关监管区域区内企业产品、设备运往境内(区外)测试、检验或委托加工产品,以及复运回区内,填报“暂时进出货物”(2600)。
修理物品的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物品、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因故需要延长在境内外维修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修理物品应复运出进境。特殊情况需继续延期的,应报海关总署批准。不能复运出进境的,应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
1.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2.凡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列名的进出口货物,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进境修理物品
1.办理进境修理物品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
2.进境修理物品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境修理物品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进境修理物品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物品同时申报进口的除外),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物品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物品一同复运出境。
3.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及进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进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单证。海关凭此办理解除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4.进境修理物品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物品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进境修理物品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下同)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5.经国务院批准,由民航总局核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用于国际和港澳航线营运的飞机及其发动机维修用航空器材按比例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出境修理货物
1.办理出境修理物品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
2.办理出境修理物品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
3.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
4.出境修理物品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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