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6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9]3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综保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综保区内实施“四自一简”监管制度,综保区内报关企业可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
二、海关认定的报关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可适用“四自一简”模式。
三、报关企业设立电子账册时,可自主备案商品信息。除系统判别转由人工审核的,系统自动备案。
四、报关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确定核销周期。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报关企业核销盘点前应当告知海关。
五、报关企业可自主核定保税货物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如实申报,自主办理核销手续。 报关企业对自主核报数据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报关企业可按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方式对需要缴税的保税货物自主补缴税款。
七、简化业务核准手续,报关企业可一次性办理分送集报、设备检测、设备维修、模具外发等备案手续。需办理海关事务担保的业务, 报关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其适用“四自一简”模式:
(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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