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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稽查司权威解读|《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最新版本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37号令,以下简称《信用办法》)于2018 年3月7日对外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去掉了《信用办法》标题中的“暂行”

“暂行”两字的取消,不仅标志着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制度的成熟与完善,对中国海关AEO国际互认也将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扩大了《信用办法》的适用范围

三、增加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内容

随着联合奖惩措施的实施,守信企业将受益更多,失信企业将无法在社会立足!

四、完善了信用信息采集与公示的内容

◆增加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

企业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企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联合激励联合惩戒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

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制度

该年报将取代《海关报关单位管理规定》(海关总署221号令)中的企业年报。目前海关正在与工商等相关部门开展企业联合年报改革,自2018年起,海关和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年报。

2017年12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68号公告,目前暂停企业向海关报送年报,今年何时开始报送以及用何种方式报送,海关将另行公告。年报关乎企业的信用,提请广大进出口企业高度重视。

实施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制度

对未按规定时间(2018年除外,报送时间另行公告)、规定要求报送年报,以及“失联”企业,海关将纳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实施信用管理和进出口风险管控。

关注企业、个人信息安全,具体明确公示内容,依法公开企业的相关信息

相关公示信息将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

五、细化了认证企业标准

六、完善了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

七、丰富了企业信用管理措施

八、规范了终止、中止认证与暂停、停止管理措施的程序

九、动态监控并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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