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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贸易:暂时进出口货物通关

暂时进出口货物

一、业务流程

(一)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暂时进/出口申请书》、以及其他报关单证;

(二)经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做出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定;

(三)申请人持海关签发的《暂时进/出口批准书》正式申报;

(四)对按有关规定应提供税款担保的,申请人缴纳保证金办理凭保放行手续;对按有关规定应分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并办理税费缴纳手续;

(五)暂时进出口期满需继续延期的,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暂时进/出口货物延期申请书》、原申报报关单;

(六)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直属海关做出准予延期的决定,或按权限划分转报海关总署做出决定;

(七)经批准同意延期的,现场海关通知申请人办理担保延期手续;对按有关规定应分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并办理税费缴纳手续;

不批准延期的,申请人办理货物退运手续或向海关申报纳税进口。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暂时进出口申请:

1《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一式两份(以下简称《清单》,格式文本见附件1);

3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4收发货人授权代理委托书;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暂时进出口延期申请:

1《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以下简称《延期申请书》);

2《批准决定书》、《清单》;

3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

4延期原因报告;

5补充合同或协议;

6收发货人授权代理延期申请委托书;

7属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科研项目的,审核有关证明文件;

8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适用范围: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容器;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四、相关规定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

五、海关工作时限

(一)暂时进出口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定。

(二)暂时进出口延期申请:报直属海关审批的,直属海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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