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哪些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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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的定义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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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的分类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 和普通化妆品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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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牙膏 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香皂 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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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化妆品
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 管理。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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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化妆品
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 管理。
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注册或备案时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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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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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请注册或备案,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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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人、备案人特别注意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对于化妆品标签是否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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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要求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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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标注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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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标注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海关在进出口化妆品监管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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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监管
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另外,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诚信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企业在进出口化妆品时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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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企业进口化妆品,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条例的规定。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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