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账册报核一定要非常重视,因为:
如果不按时报核,系统将自动锁定账册,不允许进出口。
账册企业在进行账册报核的时候,首先要确定本次报核的报核期限。联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需求来申请备案核销周期,一般不能超过36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0号)第十四条:联网企业应当在海关确定的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报核期限=账册核销周期+30天。即企业报核的最后时限为:上次核销截止日+核销周期+30天。
如果在本报核期内存在海关盘库核查,报核时间要按盘库时间截止日申报,注意截止时间必须是完整日,料件库存数要按实际盘库数据申报。
对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专用账册的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对于以“企业为单元”专用账册,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在核销周期内,企业采用自主核报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注意:这里“以企业为单元”专用账册的核销周期,与联网监管账册的核销周期不同,按通俗理解类似手册的有效期,企业在核销周期内报核、海关审核通过后,账册即自动核销结案。
同时,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还规定,对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企业应进行年度申报,即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料件耗用量等账册数据,年度申报数据的累加作为本核销周期保税料件耗用总量(这项工作类似联网监管账册的周期报核)。
正式报核
VS
年度申报
企业报核时,应将本次报核起始日至截止日(含当日)涉及保税货物进、出、转、存、销等所有保税核注清单向海关申报。包括本期所涉及的后续补税以及调整类核注清单均应纳入本周期报核。
注意:保税核注清单的时间以清单申报日期为准,企业需确保本期报核所涉及的核注清单已纳入报核,检查是否有遗漏、清单是否已核扣,对需要删除的核注清单请及时删除。
企业通过自行盘库等方式发现料件实际库存短缺的,应排查原因,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对短缺的料件,按规定办理内销手续,将内销保税核注清单纳入本期报核。
企业进行报核或者年度申报时,如果使用非保税料件(常见如国内购料),需要提交报告并注明本核销周期内相关料件的使用情况。另外,对于因使用非保税料件造成企业申报库存为负数,企业报核时应按零库存申报。
进口保税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企业对边角料可按退运或内销等方式处理。
企业需要提供边角料处理情况的相关解释,需特别注意的是:
1、在加工过程中如有残次品产生,企业需处置的边角料应包括两部分:出口成品所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所产生的边角料。
2、如果某项料件有使用过非保税料件,企业应解释该料件项下保税料件产生边角料的具体数量(使用非保税料件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无需处置,但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正在执行的加工贸易账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的,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
同一手册(账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的原出口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复运出口的,由企业按海关总署111号令的相关规定办理。
企业向海关申请账册报核时,需要说明该账册本期报核前成品退换进出口及处置情况。
企业在办理账册注销、暂停进出口业务时,应确认本账册不存在未办结的保税业务,常见的要求如:剩余料件已清零(最后一次报核后账册项下无申报进出口),加工装配的成品已复出口,边角料已处置完毕,退换进口成品已全部复出口(未复出口的已按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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