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证书是海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多双边协议对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和反欺诈的出入境货物、包装、运输工具和进出境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鉴定及监督管理后签发的证明文书。
《检验证书》适用于出境货物(含食品)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检验项目。
《卫生证书》适用于经检验符合卫生要求的出境食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卫生检验的货物。
《健康证书》适用于食品以及用于食品加工的化工产品、纺织品、轻工产品等与人、畜健康有关的出境货物。
《兽医(卫生)证书》适用于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与中国有检疫规定、双边检疫协定以及贸易合同要求的出境动物产品。
《动物卫生证书》适用于:
1.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与中国有检疫规定、双边检疫协定以及贸易合同要求的出境动物;
2.出境旅客携带的符合检疫要求的伴侣动物;
3.符合检疫要求的供港澳动物。
《植物检疫证书》适用于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以及贸易合同签订的检疫要求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含有植物源性原材料产品以及其他检疫物(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植物性废弃物等)。
《熏蒸/消毒证书》适用于经检疫处理的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废旧物品、邮寄物、装载容器(包括集装箱)及其他需检疫处理的物品等。
需要申领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企业,应在属地海关完成注册手续;
企业根据出口产品及目的地不同,在“单一窗口”向属地海关进行检验检疫申报时,勾选适用的出口检验检疫证书;
海关依法对申报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评定,并签发相应的出口检验检疫证书。
企业在领取证书后,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进行更改或补充内容的,应向签发证书的属地海关提交更改申请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在办理相关手续前,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收回原证书(含副本),确因丢失等原因无法退回的,应提供在全国性经济类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
品名、数(重)量、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入国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不能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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