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地点
货物必须通过1977年《海关条例》中列明的口岸进出口。
二、舱单申报
进出口舱单包含货物许多信息,如标识、号码、件数、运输方式、承运人名称、收货人姓名等。进口舱单应由承运人在运输工具抵达口岸后在海关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给海关。进口货物的货主、货主代理人(代理公司)、运输工具所有人或负责人应对进口的货物负责,直至海关办结所有通关手续,货物放行,不再受海关监管。出口货物亦须在正式报关前先进行舱单申报。运输工具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对出口的货物负责。
三、报关单申报
所有进出口货物,应税与否,均须以书面形式填制相应报关单申报。马来西亚报关单共有5种:
- 海关表格一为进口报关单
- 海关表格二为出口报关单
- 海关表格三用于申请国内运输货物许可
- 海关表格八用于申请转运/搬运货物
- 海关表格九用于申请放行/领取应纳关税货物
根据1967年《海关法》,进出口商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报关手续,但代理人须持有海关给予的代理报关许可。
报关单须对货物进行全面、如实描述,如实、详细列明货物件数/箱数、价格(包括单价和总价)、重量、数量、商品编码、货物类型、原产地(进口货物)、目的地(出口货物)等信息,提交进口地或出口地海关。
马来西亚海关一般要求在报关单中填制如下信息:
关于“人”的信息:进口商/出口商姓名(名称)、地址,收货人/发货人姓名(名称)、地址,报关人姓名(名称)、地址。
关于“运输”的信息: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
关于“货物”的信息:原产国/目的国、包装描述(编号类型、标识、件数、重量)和税则描述。
用于计征关税和其他税费的信息:税则归类确定的关税和其他税税率、毛重、净重、或其他重量或价格。
其他:申请优惠税率的领域,用于证明所申报信息属实的单证(如进口/出口许可证等),申报人填制报关单日期和签名。
马来西亚海关可要求报关人交验某些单证,以确定应纳税款数额。根据1967年《海关法》第100条的规定,海关经办关员有权要求提供任何其视为必要的单证。随附单证一般包括:
- 提单或托运单
- 货物的商业发票
- 银行单证(如信用证等)
- 货物原产地证书
- 装箱清单
- 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需要时提供)
- 相关外汇管制单证(仅适用于出口货物,需要时提供)
进出口过程中,海关可能要求货主在报关单上进行背书、签注(如减免税、退税、临时进出口时)。
必要时,海关可对单证进行比对审核,对货物进行查验,以确定申报的货描、数量、归类、价格等是否准确,确定应纳关税的金额,防止偷逃税款,防止禁限类物品逃避监管。
进出口货物缴纳税款后(包括关税、销售税和特别消费税)才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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