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的全称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买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装上船以后发生的灭失或损害的风险,以及因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交付之日起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约定的货物装上船,运往指定目的港,并及时通知买方。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以及合同规定的运输单据和其他相关凭证。
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卖方安排的船只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接受运输单据。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风险点的转移:风险点为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到船舱内,风险点即转移到买方,因此买方必须在此之前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实际业务中卖方应于装运前和国外买方就如何发装船通知以及何时发装运通知商定办法,贸易合同中也应注明装船通知的发送内容、方式、发送时间等。
B. CFR术语的变形:由于世界各港的惯例不同,对于卸货费用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港规定由船方负担,有的港规定由收货人负担。如属前者,若是大宗货物,船方如不愿承担卸货费用,势必将卸货费用转移给租船人,这样就会增加卖方的负担。因此,买卖双方必须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由谁负担卸货费用。实践中,通常是在CFR贸易术语或CIF贸易术语后加附加条件来说明,由此便产生了CFR或CIF的变形。CFR或CIF的变形各有以下四种:
(1)CFR Liner Terms(CFR 班轮条件)或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卸货费用按班轮办法处理,由船方或卖方承担,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用。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或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包括因船不能靠岸,需将货物用驳船卸到岸上支出的驳运费在内的费用。
(3)CFR under Ship's Tackle(CFR 吊钩下交货)或CIF under Ship's Tackle(CIF吊钩下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船舶起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或驳船上)的费用。
(4)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货)或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上的费用。
以上CFR和CIF的变形,只是为了表明在使用航次租船运输时卸货费用由谁负责,并不改变这两种术语的交货地点及风险、责任的划分。总之,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时,应注意贸易合同中的贸易术语要与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装卸费用条款相衔接。这样才能明确装卸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谁负担,避免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产生争议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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