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与CPT的比较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支付有关运费,并办理出口手续,提交有关单据;都是货交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都属于装运合同。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CFR仅适用于海运,属港口到港口的运输;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海陆空),属于门到门的运输。其次,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CFR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货物上船为界限,CPT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限。最后,提交的单据不同。CFR提供的是海运提单,属于物权凭证,可以转让,可以出售;CPT通常提供的是联运单据,只是交接货物的凭证,不能转让,不能出售。从发展趋势来看,CPT有取代CFR的趋势。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
(3)必须自负费用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惯常路线、按习惯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或其他合适的具体地点。
(4)必须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买方的主要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 风险转移:国外有使用Free Border 或 Franco Border的方法,采用这两种术语时,卖方只是负责安排运输并付至边境某地的运费,卖方的交货地点并未延伸至边境指定地点,所以只相当于CPT术语成交时,交易双方应该明确,卖方承担的风险只有在边境指定地点完成交货时才转移给买方,而不是在此之前。
B. 保单:在进口贸易中使用CPT术语时,卖方没有义务提供保单,但是可以协助办理,但是这个费用应该由买方支付。而且银行审单时这个保单不应该在审核范围之内。
C. 交货通知:买方应及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和办理进口手续、报关和接货。交货通知的内容通常包括合同号或定单号、信用证号、货物名称、数量、总值、运输标志、启运地、启运日期、运输工具名称及预计到达目的地日期等。如果买方需要卖方提供特殊信息,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或在 信用证 中作出规定。若卖方未按惯例规定发出或未及时发出交货通知,使买方投保无依据或造成买方漏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灭失或损坏,应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D. 边境交货地点:当边境上有几个可供交货的地点时,双方当事人应该明确商定其中某一地点作为交货地点,并且在DFA之后列明,以免在履约时引起争执。如果双方在定约时未能就具体的交货地点作出明确规定,卖方有权自行选择最适宜的边境地点作为交换地点。如果该地点是位于进口国的港口,《2000通则》建议当事人采用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或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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