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依照《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有关费用。根据该定义,特许权既包括了使用权,也包括所有权;既包括知识产权特许权,也包括经营特许权。在实践中,不能仅仅从称谓判断某笔款项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审价办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除非特许权使用费与货物无关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问题2:特许权使用费申报途径有哪些?
分析
评析: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特许权使用费只有在货物进口甚至国内销售后才能支付。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时间,可以将其申报途径分为两种。
PART 01
当货物进口时,特许权使用费已经支付的,应当与进口货物同时申报。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报关单“杂费”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无需在“总价”栏填报。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和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征收税款。
PART 02
针对货物进口时特许权使用费尚未支付的情况下,海关建立了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制度,增设了“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监管方式。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的30日内,再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问题3:特许权使用费适用主动披露吗?
依参照《〈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向海关披露的;或者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主动向海关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纳税义务人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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