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原产
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对“完全获得”的定义大致相同。归纳来看,对我国而言,“完全获得”主要针对以下类型的产品:一是植物及其产品;二是活动物及其产品;三是矿产品和自然品;四是在本国以外获得及加工的海捕产品;五是废旧物;六是加工而得的产品。
举个例子:
比如植物及其产品。一般而言,在我国生根发芽并成长之后的植物及经由该植物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均可认为是在我国“完全获得”,即不考虑培育成植物的种子的来源。举个例子,我国从智利进口樱桃树种,经培育后长出的樱桃,应当认为是在我国“完全获得”。
再如活动物及其产品。判定家养的活动物及其产品是否在我国“完全获得”主要有两个版本,一种是“宽松版”,只需活动物是在我国饲养,那么该活动物及从其身上获得的产品可认为是“完全获得”。实行宽松版的主要有普惠制、中国-智利自贸协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和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等。另一种是其他自贸协定的“严格版”,活动物需要在我国出生并饲养,增加了“出生”的限定,该活动物及从其身上获得的产品才能认为是“完全获得”。
比如,我国自澳大利亚进口绵羊,经饲养后在该绵羊身上获取的羊毛,出口至欧盟、智利等“宽松”国家和地区,可认定是“完全获得”,但如果出口至东盟、韩国、格鲁吉亚等“严格版”国家和地区,则不能被认定是“完全获得”; 如果该进口的绵羊产出了下一代绵羊,那么,下一代绵羊及其羊毛无论是出口至“宽松版”区域还是“严格版”区域,均可被认定是“完全获得”。
2、非完全原产
指明确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非原产成分则是指进口的或者不明来源的成分,是否属于进口以关境为准,如中国大陆市场上来自台湾、香港等地的零配件和原材料也属于进口。对于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不能简单的判定是否属于我国原产,而需要看是否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关于实质性改变的要求。
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一般有: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以及上述三项的组合。普惠制和各贸易协定对非完全原产的标准各有不用,具体申领前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仔细对照。
哪些原产地证更有优势,在对应多种原产地证书时该怎么选择?
在具体开展原产地工作时,首先要了解它的发展趋势,这样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去开展。
目前来看,普惠制待遇是不断减少的。自1979年末中国开始作为受惠国享受普惠制待遇以来,普惠制原产地证曾经是官方授权签证机构签发的最主要原产地证书,而近年来,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已有下滑的趋势,这主要源于普惠制待遇的特殊性,目前实施普惠制的国家为保护其贸易利益和产业安全,大多数实施“毕业条款”,而其中又分“产品毕业”与 “国家毕业”,其“毕业”之意即取消相关关税优惠。以欧盟为例,自2014年后,我国所有产品均被“毕业”。自2019年起,日本也将将中国剔除在普惠制受惠国之外。而且,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我国被各普惠制给惠国“产品毕业”甚至“国家毕业”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可以预期的是,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和国家范围将不断缩小。
那么,随着普惠制给惠条件越来越苛刻甚至不再给惠,自贸区将成为我国国际经济合作的突破重点,而且这种趋势已经显现出来。自贸区内签发的区域性原产地证书得到的关税优惠比一般原产地证所得到的最惠国待遇甚至比普惠制待遇还要优惠,而且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涵盖了一般原产地证以及普惠制原产地证的所有功能。随着自由贸易区的壮大,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与一般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的利用将呈现此消彼长的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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