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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如何填制贸易国

    贸易国别(地区)”指标是指与国内企业(即卖方Seller) 签订贸易合同(Sale Contract/PO) 的外方客户(即买方Buyer) 所属国别(地区),未发生(实质性) 商业性交易的指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外方所属国别 (地区)。

    发生商业性交易,在履行贸易合同过程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其中的根本内容。也就是说,贸易国的填报是与货物所有权的转变(货物易主)有关,一般与货物流向无关。贸易国(地区)栏目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对于出口,即贸易合同上的买方(Buyer)所属的国家(地区)。

     简单来说,发生买卖关系的出口货物报关,贸易国(地区)应该填报签合同的Buyer所在国(地区)。

    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贸易国(地区)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没有贸易合同)的情形,比如免费的货样广告品或赠品,发往美国的一个潜在客户,货物所有权转移给美国客户,则填写“美国”。

    报关单填制规范中规定“贸易国(地区)”:①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②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这两条规定可以归结为一句话:不论有无交易发生,按货物所有权转变(易主)当事的外方来确定贸易国(地区)。

    总结起来:

第一,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就填贸易合同上的买方Buyer所属国别(地区) :

第二,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没有贸易合同) ,比如货样广告品、赠送货物,则填写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外方所属国别(地区)。

    新版报关单新增的“贸易国别(地区)”指标与原报关单“贸易国别(起/运抵地)” 指标含义不同,原“贸易国别(即启运地/运抵地)"实际为“启运国 (地区) /运抵国 (地区) ” 指标。

启运国 (地区) 不一定等于贸易合同上卖方所属国别 (地区) 

运抵国(地区) 不一定等于贸易合同上买方的所属国别 (地区)

    因为在实际中,贸易合同上的Buyer所属“国别(地区)” 与货物的“运抵国(地区)”经常会不一致。比如大陆卖家和香港的贸易商签了贸易合同,但是香港的贸易商要求把货物发到阿联酋,此时“贸易国别(地区)”就是香港,而“运抵国(地区) ”则是阿联酋。

    新版报关单之所以增加这个必填项

第一,为了顺应贸易国(地区) 经常与实际运抵国 (地区) 不一致这个商业实践发展的需要;

第二,为了如实体现国外买方 (包括港澳台地区的) 与中国境内开展贸易的具体国别(地区)。

第三,新增的“贸易国别(地区)”指标填报比较简单,只需要根据贸易合同判断即可,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则填报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外方即可,摆脱了物流环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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