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危规》对酒精饮料的具体规定
酒精饮料的分类
对于《国际危规》中所列的酒精饮料(ALCOHOLIC BEVERAGES),通常判断它是否属于危险货物需依据其酒精含量。一般以24%酒精含量作为分界点,大于24%的酒精饮料才属于危险货物,从表2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区别。
表2 《国际危规》对酒精饮料的分类
按体积酒精含量(V/V)
联合国编号
包装类
限量
免除(mL)
>70%
酒精饮料/
UN NO.3065
II
5L/30kg
E2:30/500
>24%,但≤70%
酒精饮料/
UN NO.3065
III
5L/30kg
E2:30/500
≤24%
非危险货物
-
-
-
酒精饮料的特殊情况
但是,并不是所有大于24%的酒精饮料都要按照危险货物运输或者申报,因为《国际危规》中还规定了4种特殊情况:
特殊规定SP145
SP145:包装类III(PGIII)的酒精饮料当用250升或更小的容器运输时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适用SP145必须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酒精含量必须属于PGIII,即V/V>24%,但≤70%;二是包装容器的容量不能大于250L。满足上述两个条件,该酒精饮料即可作为普通货物运输。
特殊规定SP247
SP247:酒精按体积大于24%,但不大于70%,当作为生产过程的一部分运输时,可以装在不大于500L的木桶里运输时,并遵循下列条件:
(1)木桶应当检查和紧固,木桶孔向上;
(2)木桶留有不少于3%的空间;
(3)集装箱有CSC铭牌,木桶要有专用支架并有加固。
满足上述条件下,危险货物申报时可以不提供危包证。
限量
在UN NO.3065中,PGII和PGIII限量都是5L。如果本批次装载的酒精饮料中,每个最大的内包装容积不超过5L,外包装不超过30kg,那么,本批次装载的酒精饮料可以作为限量危险货物来运输。
此时,在包装上就不需要危险货物标记,但集装箱上的唛头和标牌方面须遵循限量的规定,即每个包装上仅显示UN NO.,集装箱外不需要贴CLS和UN NO.,在隔离方面也不作要求。
满足限量条件的酒精饮料,相较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标准有所降低,但仍属于危险货物,也要按规定进行申报。
免除
针对UN NO.3065的免除量,PGII是30 mL /500mL,PGIII是30 mL /1000mL。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适用PGIII的酒精饮料,如果容器容量不超过250L,就不属于危险货物,那么此时,根本不用考虑限量的上限(5L)和免除量的上限(30mL)。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酒精含量不超过70%的酒精饮料,几乎不存在使用限量或免除条款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