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读过不少有关花洒(淋浴头)归类的文章,但其多为结论导向而缺少实质性的分析。今闲来无事,将一份与花洒相关之商品归类决定W2018-37“淋浴套件(shower set)”的前因后果研究了一番(注: 详见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的有关工作文件),进而结合自己的思考,归纳总结出几个推论。
首先,淋浴头、换向器、管件等组成的套件不构成第十六类注释四规定的“功能机组”,也不属于84.81品目注释所称配有附属装置之龙头、阀门等的情形,而应视作适用规则三的零售成套货品。其中,构成淋浴套件基本特征的是淋浴头,其他部件为淋浴头的附属装置。
其次,淋浴头虽可以散射状散布液体,但不属于品目84.24的商品,而应按构成材质归入相应的品目,此系多数人的价值判断,没有具体的理由。
再次,普通淋浴头内的散水碟和分水盘不属于调节流体的装置,即除非带有可变换实现多种出水方式的其他结构,否则仅能以单一方式出水的花洒头不能视作龙头、阀门的类似装置归在品目84.81。
最后,塑料制淋浴头不是永久固定于房舍内或某一地点上的设备,亦非类似规格及用途的其他卫生洁具,故不属于 品目39.22所称的“类似卫生器具”,而应按其他卫生及盥洗用具归入品目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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