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老师,85.14品目注释规定“旋转式变流机及高频发生器如果与加热处理设备一同报验,也应归入本品目;单独报验时,应分别归入号85.02或85.43。” 在下搞不清楚这个“高频发生器”是什么结构?为啥不是85.04? 是 高 频 放大器?还是信号发生 器? 对于“信号”,根据国标,是承载一定的信息的电流,即是有含义的。品目 85.14的感应加热设备似乎不需要信号,高频电流就可以了…… 可否指点迷津?
由于旋转式变流机属于品目85.02的列名商品,85.43品目注释亦具体列有“信号发生器”,故85.14品目注释所述“旋转式变流机及高频发生器如果与加热处理设备一同报验,也应归入本品目;单独报验时,应分别归入号85.02或85.43 ”的规定就很容易被理解为:“品目85.02的旋转式变流机或品目85.43的高频(信号)发生器与品目85.14的加热处理设备一同报验时,也应归入品目85.14。两者单独报验时,应分别归入品目85.02或85.43。” 然而,正如提问所述,品目85.14的感应加热设备似乎 只需要高频电流,而可提供高频电流的装置看上去 应当是品目85.04的静止式变流器,而不是品目85.43的信号发生器。
为此,应当注意该款注释中“旋转式变流机”和“高频发生器”之间用的是“及(and)”,而“85.02”和“85.43”之间用的是“或(or)”。因此,一种较为合理的解释(猜想)是所称“旋转式变流机及高频发生器”其实是指旋转式变流机和高频发生器构成的组合机器,而“单独报验时,应分别归入号85.02或85.43”是指该组合机器应 “视情况” (注:原文有“as the case may be”,中文版本漏译 ) 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或从后归入品目85.02或85.43,则由于旋转式变流机和高频发生器构成的组合机器并非“静止式”的变流器,所以当然就不能归在品目85.04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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