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卫生检疫】行政审批“码”上办系列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一)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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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码”上办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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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行政审批业务办理,打造政务服务“窗口办、网上办、指尖办”等多种便捷方式,小编整理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实现办理流程“一扫可查”。

NO.1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七条 对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一)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二)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三)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铁路、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NO.2 设立条件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5.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6.建立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的,还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从事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7.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NO.3 许可的申请、受理、核查、决定

1.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2.海关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确有必要需现场核查的,受理的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由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海关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组成的卫生许可现场核查组。现场核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应当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核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应告知申请人。

3.受理的海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海关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NO.4 许可的变更、延续、注销

(一)许可的变更

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说明材料真实有效,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

(二)许可的延续

在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海关应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

(三)许可的注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直接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1.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卫生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卫生许可的,原发证海关需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NO.5 办理时限

(一)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NO.6 操作提示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已实现“互联网+海关”办理,因此行政相对人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及表格样表获取渠道:

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进入“智慧卫生检疫系统”在口岸卫生许可核发模块获取相关申请表格。

特别提醒若为无卡用户,企业需要注册新用户。

(一) 系统登入

登录“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首页—常用事项—行政审批—更多—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企业卫生许可申请。

(二)结果公布

企业通过系统提交材料后,可以在系统内查询海关的办理状态,阶段审核结果状态为“通过”即为合格。


        上海心海报关有限公司 是一家专注于提供海运出口报关及配套服务的出口报关企业,在上海各口岸业务现场均设有海运出口报关服务网点,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便捷的海运出口报关 服务。海运出口报关服务热线  400-821-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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