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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RCEP与CPTPP为跨境电商带来的原产地规则解读

是否满足原产地规则,对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交易的商品所征收的关税会产生显著差异,也会对企业跨境供应链安排以及经济利益产生巨大影响。

原产地规则是一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协定约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可以理解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对于企业而言,在判定商品原产地时,主要考虑和应用的规则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区域成分累积规则。


◎税则归类改变规则

主要根据税号是否发生变更进行判定,即当产成品的税号相比于非原产材料全部发生了变化时,该商品为原产,但同时需要考虑微小含量。按照税号改变位数的不同,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又分为章节改变、品目改变及子目改变。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主要是根据区域增值是否超过一定比例进行判定,即生产制造过程中,创造的价值超过一定水平,则可以将商品判定为原产。


◎区域成分累积规则

在一定区域内,一缔约方生产商品所使用的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或者生产活动可以计入该商品的原产成分。


根据RCEP累积规则第一款,符合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即累积的材料首先需要获得原产资格(货物累积/不完全累积)。需要说明的是,此款并未对累积区域作出限制,因此适用区域包括所有缔约方。同时RCEP累积规则第二款规定,将在5年内审议,考虑将第一款中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即非原产材料在其他缔约方经过加工虽然仍未获得原产资格,但在该缔约方实现的加工和增值部分也可以进行累积(生产累积/完全累积)。


从根本上而言,RCEP对于企业最重要的经济价值就在于累积规则。因为除中国和日本外,中国与RCEP其他缔约方之间均已存在自由贸易协定,而与RCEP项下的关税优惠待遇相比现存自由贸易协定并未显著升级,且中国和日本之间降税幅度也相对有限。但正是有了15国这样大范围的区域成分累积,使得跨境流通的商品更加容易获得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享受RCEP优惠关税。这将有助于跨国公司更加灵活地进行产业布局,建立更精细更完善的产业链分工体系,降低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不仅有助于扩大RCEP成员之间的贸易,还将极大地促进区域供应链、价值链的深度融合和发展。


对于CPTPP而言,第十条第二款确定了“部分累积”的要求,而第三款则扩大到多个缔约方无论是否赋予原产资格的生产过程也可进行累积,也就是允许产品在CPTPP所有成员国中共同生产或加工制作,不必由单一国家完成其原产地要求,且可以对非原产于CPTPP任何成员国的产品进行累积 ,这就是“完全累积”或“生产累积”,是更为宽松的原产地规则,给予货物的生产以及材料更大的选择空间。这一累积方式鼓励CPTPP成员国之间的产业链进一步碎片化至不同的成员国,降低了货物、材料在CPTPP成员国之间流通的关税负担。


另外,RCEP与CPTPP类似,均在传统原产地证书的基础上,增加了经核准的出口商声明以及出口商的自主声明,将有效减少出口企业在申请优惠关税待遇时的成本。

RCEP与CPTPP为跨境电商带来的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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