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原产地证书未按照文件规定时间签发的,发证机关补发原产地证书的,在证书上应注明“ISSUED RETROACTIVELY”(补发)字样。
6.原产地证书上的船名、航次应与报关单申报一致。
7.亚太贸易协定下的原产地证书HS编码前4位应与报关单申报一致;《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原产地证书HS编码前8位应与报关单申报一致;其他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HS编码前6位应与报关单申报一致。
8.原产地证书上的数量应和报关单申报的数量、计量单位一致。例如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列明的数量为“Gross weight or net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发证机关出具产地证时如对数量未作特别声明的则默认为产地证列明数量为毛重,产地证数量应与报关单毛重一致,如果产地证数量小于毛重,那么超过产地证列明数量的部分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9.企业在单一窗口 录入的“产地标”项目与原产地证书的“Origin criterion”或“Origin Conferring Criterion”应一致,请在申报过程中务必注意录入正确。
10.原产地证书发票号栏录入的发票号及日期应与报关单随附的发票号码及日期一致。
11.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证书第13栏涉及货物在成员国间流转、补发证书、三方贸易及展览品四种情况,存在上述四种情况的请注意正确勾选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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