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以下简称《归类管理规定》),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让广大企业和群众了解《归类管理规定》的新政策和新举措,本文将详细梳理该规定的重点内容。
问:商品归类依据有哪些?
答:《归类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归类依据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包括《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另外,该新规明确将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问:提前申报的货物怎么确定归类?
答: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问:成套设备分批进口可以按照成套设备归入同一个商品编码吗?
答:不可以。如果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且按照商品归类规则上述货物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申报时应当将上述货物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并向海关申报。分批进口的成套设备应分别归类。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部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问: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时要填写商品编码吗?
答: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问: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对涉及进出口货物的英文资料向海关提供中文译本吗?
答:需要提供。根据《归类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问:如果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进出口货物的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还能审核确定归类吗?
答:可以。即使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进出口货物的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问: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化验、检验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化验、检验结果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答:海关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包括《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海关化验方法等,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化验、检验,并将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问: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化验、检验,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提供帮助或配合吗?
答:要。一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取样化验、检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按照海关要求签字确认。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场,或者海关认为必要时,海关可以径行取样,并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经营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签字确认。二是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提供化验、检验样品的相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问:海关要将化验、检验结果告诉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吗?
答:要。除特殊情况外,海关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化验、检验结果。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应当在化验、检验结果作出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化验、检验结果纸本的,海关应当提供。
问: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使用其他化验、检验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化验、检验结果吗?
答:其他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与海关技术机构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为准。
问:如果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化验、检验结果有不同意见该怎么办?
答: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已经复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样品再次申请复验。
问:《归类管理规定》中的商品编码具体指什么?
答:本规定所称商品编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即前8位商品编号)。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问: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提出行政裁定、预裁定申请吗?
答:可以。但是应当依照行政裁定、预裁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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