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严格防控
生物风险
该条还规定,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8年第四次修正),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可通过货物、旅客携带或邮递出入境。此类物品具有价值高、风险高、冷链运输以及对通关速度要求高等特点。
特殊物品之所以“特殊”,是因为该类特殊物品易传播传染病,或有传播传染病潜在风险,需要对其加以监管。
海关根据可能传播人类疾病的风险将出入境特殊物品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并采取不同的卫生检疫监管方式。
01
检疫审批
入/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首先注册并登录“互联网+海关”政务平台
http://online.customs.gov.cn/
通过“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https://tswp.customs.gov.cn办理审批手续。
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其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
货主或代理人申请审批所需材料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页面左侧“行政审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02
检疫查验
进出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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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前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报。
查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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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海关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特殊物品名称、成分、批号等各项查验项目与《特殊物品审批单》内容不符的,特殊物品包装发生破损、渗漏的,海关不予入境或者出境。
对需实验室检测的入境特殊物品,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口岸海关的要求将特殊物品存放在符合条件的储存场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移运或者使用。
03
后续监管
后续监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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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实施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其使用单位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内,到目的地海关申报,由目的地海关实施后续监管。
特殊物品在促进我国乃至全球生物医药研究、传染病防控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个人携带自用且仅限于
预防或者治疗疾病
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
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出入境需向海关
出示医院有关证明
携带量以处方或者
说明书确定的
一个疗程为限。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