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物品
一、修理物品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进境修理,原出口货物发生损坏及故障返回国内修理;外方委托国内有修理资质的企业修复其自有货物;出境修理,原进口货物发生故障及损坏复出境修理;原进口货物因需用到国外特殊修复技术的委托修理。修理期限:6个月,有特殊情况可办理延期。
二、注意事项: 1.复进口/出口时需与原报关单详细核对,必须与原报关单内容一致(货名、型号、商品编码、个数、净重、金额) 2.修理物品修理费申报时法定数量按照0.1申报(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修理业务有关监管问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