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9号――关于升级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第一条规定,海关总署2016年第19号公告中的文件类进出境快件(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简称B类快件)分类不变;对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简称C类快件)范围进行调整,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
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样广告品,可以按照C类快件申报,超出了这个限额,就只能按照普通货物申报。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4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发布》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五)进口货样和广告品、实验品,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特别注意,货样广告品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仅免除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办证义务。如果是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的机电商品,则不能豁免,不管金额是否超过5000元,都必须办理进口许可证。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货样广告品免领出口许可证范围的通知(署法[2000]105号 2000年3月6日)》 规定,一、出口企业运出境外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企业填写的出口货样报关单验放。二、文化交流或技术交流等活动需对外提供的商品货样,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运单位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和出运单位填写的出口货样报关单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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