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的法律主要根据是《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等等,另外对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在必要时候也可以作为参考依据。商品归类的规则,主要是指《协调制度》中归类总规则及其他规则。
一、法律效益
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的首页,是将有关《协调制度》各类、章商品归类的普遍规律加以总结和归纳,作为规则列出,它是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原则。而且,归类总规则也是我国《进出口税则》的组成部分之一,《进出口税则》又作为《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因此,在我国,归类总规则也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之一。
二、内容概括
1. 规则一至四:确定税则品目的规则
2.规则五:确定包装物品归类的规则
3.规则六:确定税则子目录的规则及子目录比较的原则
三、编码规则
我国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按照公约的相关规定,本国增列的7,8位子目的归类原则和归类方法应与《协调制度》保持一致。因此,理论上,本国子目的确定也应该与税则品目,子目的确定方法保持一致。
套用归类总规则中确定子目的规则:货品在某一子目项下各本国的法定归类,应按本国子目条文或有关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归类总规则(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