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我们将按一定规律对各种 “预归类” 进行介绍。
1、行政裁定(商品归类)
行政裁定是企业对于拟进出口的商品,提前60日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由海关总署以公告形式做出的商品归类结论。其由海关总署作出,其效力等同于海关规章。其优点是结论由海关总署出具,全国范围内有效。但对申请资料的要求较高,流程较长。从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统计,2017年全国只出具了20份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而2016年仅有15份。
依据:海关总署令第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2、预裁定(商品归类)
预裁定是企业对于拟进出口的商品,提前3个月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由直属海关做出的商品归类结论。公告中虽未对其效力做出明确说明,但各海关是予以认可的。对于预裁定的受理申请,客观地讲各关区掌握尺度不一,企业需要由果子或岸谷关务这样的专业归类人员协助准备申请资料,才能提高申请受理机率。
依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3、商品预归类(海关)
预归类是企业对于拟进出口的商品,提前45天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由直属海关做出的商品归类决定,其效力仅在直属关区范围内有效。然而,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4号公告第十一条的规定取消了该项业务。
依据:
海关总署令第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4、商品预归类(企业)
这个预归类与上一个预归类不同,是指“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单位”受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的委托,,对其拟进出口货物预先确定商品归类,并出具预归类服务意见书的活动。此服务是以商品为单元的预归类意见书由平台上传至海关总署H2010系统,并且出具书面归类意见书,为企业通关提供便利。
依据:
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操作规范
5、归类问答(归类指导意见)
这与前面的各项预归类都不同,是现场海关对于商品归类有疑问的时候,通过海关内网经由直属海关向税管中心(原来是归类分中心)提出申请,根据分管原则由相应税管中心作出的归类指导意见。其申请主体是现场海关,企业是无法申请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效力,但是现场海关在操作的时候都会参考该指导意见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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