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检验检疫
出口申报前监管
1.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2.海关对申请出口的肉类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系统命中现场检验 检疫的货物,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双边协议、相关标准实施检验检疫;对系统指令为“需查验并送检”的货物同时进行取样,实验室按照相关标准对送检样品实施检测鉴定,出具报告。依据上述结果实施综合评定
3.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并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4.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企业申报
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通过单一窗口报关,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代理报关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关的)
2.出口肉类食品电子底账数据号、相关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相关商业单据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出口单证
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按照布控要求对出口肉类实施口岸查验,口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汇总整理的肉类准入国家(地区)和准入品种
日本:热加工偶蹄动物肉及其产品、禽肉及其产品
欧盟:热加工禽肉(限于山东省,提供原料屠宰厂同时需要获得注册资格)、兔肉
新加坡:肉类(冷冻鸡鸭肉、热加工肉类(提供原料屠宰厂同时需要获得注册资格)、冷冻猪肉、烤肉)
马来西亚:冷冻禽肉、热加工鸡肉(提供原料屠宰厂同时需要获得注册资格)、羊肉、牛肉、猪肉
韩国:热加工禽肉(提供原料屠宰厂同时需要获得注册)、兔肉
加拿大:热加工禽肉(提供原料屠宰厂同时需要获得注册)
俄罗斯:冷冻猪肉、冷冻禽肉、兔肉
以色列:牛肉
蒙古:猪肉、鸡肉、牛羊肉
美国:热加工禽肉
吉尔吉斯斯坦:冷冻禽肉
哈萨克斯坦:鸭肉
中国澳门:冰鲜猪肉、冰鲜禽肉
中国香港:冰鲜猪肉、冰鲜牛羊肉、冰鲜禽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