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海资讯
什么样的“酒”属于“海运危险货物”?(七)


出口


1.
注册登记和备案

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办理注册登记。
02



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需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温馨提示1


我国将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其他酒、食用酒精生产等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上述酒类产品的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2.
申报(先申请检疫,然后报关)

01


出口前申请检验检疫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组货地的隶属海关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02


现场检验检疫

A.现场查验

所属海关根据系统“检验要求”,对不需要查验和送检的货物,直接实施综合评定;需查验的,实施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数重量及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等。


B.抽样检验

根据系统“检验要求”,隶属海关对抽中查验送检的货物,在现场查验时抽取样品,并送实验室检测。


C.综合评定

所属海关对申请出口食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异常情况、风险预警、出口备案、企业核查等信息,结合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现场查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a)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单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b)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03


报关

企业凭电子底账及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等必要的凭证报关。 



温馨提示2


酒精体积分数大于24%的饮料酒还要满足危险货物运输监管的要求(除特殊规定外)。




温馨提示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上海心海报关有限公司 是一家专注于提供海运出口报关及配套服务的出口报关企业,在上海各口岸业务现场均设有海运出口报关服务网点,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便捷的海运出口报关 服务。海运出口报关服务热线  021-35311787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返回
列表
上一条进出口检验监管—铅酸蓄电池(一)
下一条 什么样的“酒”属于“海运危险货物”?(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