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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知识简介(四)

三、归类总规则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通过税则中的类、章、分章进行分组,商品描述和税目条文尽可能明确商品的范围。但是由于商品间的差异以及大量不同类型的新商品的出现,品目往往不可能包括所有的商品。所以需要有一种规则来指导我们如何理解每一个品目以及品目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就是归类总规则。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的卷首,是对商品归类普遍规律的归纳总结,是指导商品归类总原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归类总规则共有六项:

前三项在上一篇做过详细介绍,这篇主要就接下来的三个规则做一些介绍



出口报关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规则四有三条注释,内容比较简单,不再赘述。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或适用于盛装某一或某套物品,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其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物品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项限制。
规则五有五条注释,重点把握:规则五(一)适用的各种容器必须与所包装货物一同报验,单独报验的容器应归入其相应品目;而且该类容器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本身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规则(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规则六有三条注释,重点把握:
1、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同一品目项下的各级子目。
2、同一数级子目,是指五位数级子目(一级子目)或六位数级(二级子目)。

以上六条归类规则,其中规则一到四是关于四位品目的归类规则,规则五是关于包容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归类规则,规则六是关于子目的归类规则。规则一到四的运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当对商品进行归类时,首先要考虑规则一是否能确定商品归类,如果可以,就不能用下一条。如果不能,则继续考虑规则二是否能确定商品归类,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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