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商品通过税则中的类、章、分章进行分组,商品描述和税目条文尽可能明确商品的范围。但是由于商品间的差异以及大量不同类型的新商品的出现,品目往往不可能包括所有的商品。所以需要有一种规则来指导我们如何理解每一个品目以及品目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就是归类总规则。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的卷首,是对商品归类普遍规律的归纳总结,是指导商品归类总原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归类总规则共有六项:
前三项在上一篇做过详细介绍,这篇主要就接下来的三个规则做一些介绍
规则四:
以上六条归类规则,其中规则一到四是关于四位品目的归类规则,规则五是关于包容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归类规则,规则六是关于子目的归类规则。规则一到四的运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当对商品进行归类时,首先要考虑规则一是否能确定商品归类,如果可以,就不能用下一条。如果不能,则继续考虑规则二是否能确定商品归类,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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