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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出口政策品名8806(一)

无人机技术被列入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2020年8月28日,商务部 科技部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 

其中,多项无人机技术被增加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内容的限制出口部分 其中限制类技术出口必须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内容显示,在限制出口部分的第十一项“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新增“无人机技术(编号:184012X),控制要点:

1. 不同级别的固定翼和旋翼类无人机中的微型任务载荷,自主导航、自适应控制、感知与规避、高可靠通信、适航及空 域管理等关键技术 ;

2. 无人机制造中所涉及的惯性测量单元、倾角传感器、大气监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磁传感器、 发动机流量传感器等类型传感器的关键技术;

3. 电磁干扰射线枪等反无人机技术”。

携带无人机进出境管理规定

海关负责办理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散装组件)进境海关手续,按照进境货物、物品监管要求,加强对进境无人驾驶器(包括散装组件)的监管。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等有关规定 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属于限制进出境物品。


而“无人机”正是属于无线电设备:


旅客携运进出境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器材,包括无线电话机、无线电通信和遥控设备等,都要事前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批准。携带上述物品入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海关凭批准文件办理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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