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凭借着扎实的制造基础、雄厚的科研优势、强劲的创新推力,我国无人机产业持续发展,关键技术不断取得突破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消费级无人机出口国。为加强对国外技术准入法规、标准的研究,更好的服务优势产业出口,海关总署在深圳建立了无人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欧洲作为我国无人机的主要出口地区之一,本期基地将对我国无人机产品进入欧盟需满足的相关技术准入要求进行解读。
监管部门
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欧洲航空安全局于2002年成立,是欧盟机构负责在民用航空安全领域执行监管任务。2015年EASA颁布《无人机监管框架》技术意见,皆在欧洲范围内形成一致的无人机监管政策,正式拉开了欧洲范围内无人机统一监管的序幕2019年EASA发布(EU)2019/945法规及其附件,将无人机分为开放类、特许类和审定类三个类别,其中对开放类无人机做产品设计的规定。
法律法视
(一)(EU)2019/1945法规及其附件对无人机的准入要求,这里针对主要无人机出口类别进行介绍
.无人机ClassC0
(1)无人机有效载荷在内的最大起飞质量小于250克
(2)无人机平飞最大速度为19米/秒3)起飞点以上的最大可达高度限制在120米。
(4)在所有预期的操作条件下,包括在一个系统或在适当情况下多个系统发生故障时,必要时遥控驾驶员按照制造商的操作说明,可以安全地控制稳定性、机动性和数据链性能。
(5)设计和构造应将运行过程中对人员的伤害最小化。除非在良好设计和制造的前提下在技术上无法避免,否则应当避免出现锐边。如果装有螺旋桨,其设计应能限制螺旋奖叶片可能造成的任何伤害
(6)由电力驱动,其标称电压不超过24V直流(DC)或等效交流(AC)电压;其可接触部分不得超过24V直流或等效交流电压;内部电压不得超过24V直流或等效交流电压,除非确保所产生的电压和电流组合即使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损坏时,也不会导致任何风险或有害电击。
(7)如果配备了跟随模式,当该功能开启时,应该在距离遥控驾驶员不超过50米的记人,连控乌驶员应能哆里新状得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控制。
(8)投放市场时附有用户使用手册。
(9)包含一份由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发布的信息通知,提供根据第2019/947号实施条例(EU)适用的限制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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